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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效斌、郑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效斌,郑翠华,王增国,王效兵,王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94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效斌。被执行人郑翠华。被执行人王增国。被执行人王效兵。被执行人王效志。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效斌、王效兵、王效志、王增国、郑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效斌、王效兵、王效志、王增国、郑翠华在银行的存款231407.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