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第89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