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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第89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