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连路与付玉香、刘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路,付玉香、刘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950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路被执行人付玉香、刘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路与被执行人付玉香、刘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啜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