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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宗友兴与宗友兴、宗友志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宗友兴,宗友志,宗友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章权。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委托代理人:周禹翔。被告:宗友兴。被告:宗友志。被告:宗友谊。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宗友兴、宗友志、宗友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