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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执91至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雪雅等32人与珠海关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雅,珠海关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91至122-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雅等32人。被执行人:珠海关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阪口修司。关于陈雪雅等32人与珠海关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十二案,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2724、2735-27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关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14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