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第19号原告施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云娣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