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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第19号原告施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云娣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