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美艺织带厂与宁波市鄞州鑫诺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美艺织带厂,宁波市鄞州鑫诺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32-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美艺织带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05826688-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工业园区集发路**号。代表人:杨美凤,该厂长。被告:宁波市鄞州鑫诺源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4015-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法定代表人:张广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美艺织带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鑫诺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美艺织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美艺织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财产保全费215元,合计358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美艺织带厂负担。审 判 员 汪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