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屈来福与宜昌市友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来福,宜昌市友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40号申请执行人屈来福,男,生于1963年1月25日,汉族,个体经商,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宜昌市友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更生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3087491-4。法定代表人向兴贵,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09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