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2016年1月13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韦庆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