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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森海豪庭项目部、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森海豪庭项目部,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财保1号申请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卓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一段33号楼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袁满,系品卓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晋佩,系品卓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森海豪庭项目部(以下简称森海豪庭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柏杨村**组。负责人何兴沛,森海豪庭项目部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昇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柏杨村**组。法定代表人向明华,华昇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2015)渝仲字第2631号申请人品卓公司与被申请人森海豪庭项目部、华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品卓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森海豪庭项目部、华昇公司的存款140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森海豪庭项目部、华昇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13组森海豪庭项目的共计面积6058.61平方米的商品房。2015年12月28日,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申请人品卓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2016年1月6日,本院责令申请人品卓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前向本院提供担保,并交纳申请费5000元。2016年1月8日,申请人品卓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4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6年1月11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营销服务部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品卓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品卓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森海豪庭项目部、华昇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13组“森海豪庭”1-9栋楼其中124套共计面积6058.61平方米的商品房(具体房号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永超附:查封被申请人的“森海豪庭项目”1-9栋楼的具体房号包括:一、1栋楼6套,即房号401、402、501、502、601、602。二、2栋楼78套,即A栋房号402、404、406、408、410、412、414、416、418、502、504、506、508、510、512、514、515、516、518、602、604、606、608、610、614、615、618、702、704、706、708、710、712、714、715、718、802、804、806、808、810、812、814、815、816、818,B栋房号402、404、406、408、410、412、414、416、418、419、508、510、512、514、516、518、612、614、618、707、710、712、714、716、718、804、806、810、812、814、816、818。三、3栋楼16套,即房号一单元1号房/B1户型601、3号房/A2户型603、4号房/B2户型604,二单元1号房/B1户型601、2号房/A1户型602、3号房/A2户型603、4号房/B2户型604,三单元1号房/B1户型101、1号房/B1户型601、2号房/A1户型602、3号房/A2户型603、4号房/B2户型604,四单元1号房/B1户型601、2号房/A1户型602、3号房/A2户型603、4号房/B2户型604。四、5栋楼9套,即房号一单元1号房/B1户型601、3号房/A2户型603、4号房/B2户型604,二单元1号房/B1户型601、4号房/B2户型604,三单元1号房/B1户型601、2号房/A1户型102、3号房/A2户型103、4号房/B2户型604。五、7栋楼5套,即房号一单元3号房/A2户型703、二单元2号房/A1户型102、2号房/A1户型702、3号房/A2户型703、三单元2号房/A1户型102。六、8栋楼3套,即房号一单元3号房/A2户型103、3号房七2户型703、三单元2号房/A1户型102。七、9栋楼7套,即房号一单元1号房/B1户型701、3号房/A2户型503,二单元2号房/A1户型102、2号房/A1户型702、3号房/A2户型103,三单元1号房/B1户型701、2号房/A1户型102。(上述查封房屋合计124套,面积6058.61平方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