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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泰州万邦无纺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春燕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万邦无纺业有限公司,广东春燕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23号原告泰州万邦无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朋,江苏华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逸来,江苏华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春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南新村55号。法定代表人林舒。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万邦无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春燕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万邦无纺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万邦无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万邦无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泰州万邦无纺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