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与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2号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庆,总经理。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友希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xxx名下所有的鲁Uxxx**号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彦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