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XX与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雷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张XX。被告雷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雷XX价值人民币181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深圳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6)深龙XXX保字第1101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雷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纪愉乐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张则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桂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