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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冠越、慈溪市博澳沐浴用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冠越,慈溪市博澳沐浴用品有限公司,沈春锋,史侠仪,成央波,应迪英,陈明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31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59号慈溪。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波,系该××员工。被执行人:徐冠越。被执行人:慈溪市博澳沐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佰君,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沈春锋。被执行人:史侠仪。被执行人:成央波。被执行人:应迪英。被执行人:陈明岳。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7317号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徐冠越、慈溪市博澳沐浴用品有限公司、沈春锋、史侠仪、成央波、应迪英、陈明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冠越、慈溪市博澳沐浴用品有限公司、沈春锋、史侠仪、成央波、应迪英、陈明岳应归还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88666.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4000.00元,执行费8287.0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73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