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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太原智联同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智联同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71号起诉人太原智联同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b座10层a1。法定代表人王惠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收到太原智联同诚科技有限公司诉清徐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一、判令清徐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支付太原智联同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1520元及违约金20026元;二、判令清徐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支付太原智联同诚科技有限公司至2015年11月30日的滞纳金257292.17元,2015年12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依照未付金额每日1‰计算;三、判令清徐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太原智联同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徐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2013年1月9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在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争议及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选其一,该约定中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双方在诉讼管辖中约定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签约地点为清徐县,如诉讼应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2013年1月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争议及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该合同的签约地点为清徐县,清徐县所隶属的太原市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即太原仲裁委员会,故太原仲裁委员会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智联同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