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逮捕。现羁押与东明县看守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5)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艳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于2015年7月1日22时30分许,驾驶鲁R×××××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菏泽市刘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南外环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郭某原驾驶的鲁R×××××号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郭某原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闫某弃车逃逸。经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验检查,认定闫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闫某到交警部门投案。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闫某的辩解意见是,我自愿认罪,我同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于2015年7月1日22时30分许,驾驶鲁R×××××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菏泽市刘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南外环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郭某原驾驶的鲁R×××××号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郭某原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闫某弃车逃逸。经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验检查,认定闫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在案为证:(一)书证1、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闫某出生于1984年8月17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抓获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接处警单记录表、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居民死亡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闫某于2015年7月1日22时30分许,驾驶鲁R×××××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菏泽市刘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南外环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郭某原驾驶的鲁R×××××号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郭某原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闫某弃车逃逸。证明闫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情况。4、调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证言,郭某原在我村庄上住10多年了,郭某原发生交通事故的事第二天都传满了,我村上的邻居说的。证明被害人郭某原因闫某交通肇事致死亡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供述,2015年7月1日23时左右,我驾驶鲁R×××××号豪泺重型自卸货车沿刘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外环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弃车逃逸了,证明被告人发生交通肇事的事实,被告人闫某供述及证人证言和书证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且形式、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法庭对其证明效力和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各种损失1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亚平人民陪审员  马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贵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