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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上浦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上浦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上浦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梁建勇,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无锡上浦特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