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5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东与北京福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北京福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910号原告杨东,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福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翠海明苑小区23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付克金,总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与被告北京福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小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