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70号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西皇社村。法定代表人郑余光,总经理。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