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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建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崔某、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李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以崔某欠钱为由,强行将崔某从莱西市某小区带至莱西市某家属楼租房处等地看管至5月12日。期间,李某对崔某进行殴打,致其右肩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崔某之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报、破案记录、查获经过、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提起本院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称李某殴打被害人时,其不在现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李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2015年5月10日18时许,以崔某欠钱为由,强行将崔某从莱西市某小区带至莱西市某家属楼租房处等地看管至5月12日9时许,长达40个小时。期间,李某对崔某进行殴打,致其右肩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崔某之伤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崔某表示不在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庭表示对张某从重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破案记录、查获经过、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他人纠集下,非法拘禁一人超过二十四小时,期间进行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非法拘禁一人次长达四十个小时,有殴打情节,致其轻微伤,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辩解称李某殴打被害人时某不在场,不影响对其定罪,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文莉审 判 员  解英明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