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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刁飞锋与深圳市阳光雨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鹏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飞锋,深圳市阳光雨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鹏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82号原告刁飞锋,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陈玉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美萍,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阳光雨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定代表人王洪雷。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争光,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鹏举,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刁飞锋诉被告深圳市阳光雨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鹏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刁飞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传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