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9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连举与王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举,王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46号原告:李连举,农民。被告:王洪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举与被告王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洪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连举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洪建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连举负担。审 判 长  孙连兴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