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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新民与孙彦松、商丘市锦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民,孙彦松,商丘市锦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80号原告陈新民,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彦松。被告商丘市锦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彦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民与被告孙彦松、商丘市锦瑞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告商丘市锦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虞城县嵩山路西段北侧的房产22间(从东向西第1-22间,房产证号分别为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4××82、14××83、14××84、14××85、14××86、1400039687号)。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和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仲秋审判员  梁培勤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