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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兴文申请执行何正喜、黄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文,何正喜,黄趾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胡兴文,男。被执行人何正喜,男。被执行人黄趾兰,女。胡兴文申请执行何正喜、黄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何正喜、黄趾兰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胡兴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2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正喜、黄趾兰在开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应收的房屋装饰装修安置补偿款136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周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