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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志国申请王玉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国,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国,男,1956年11月8日生,满族,司法局干部,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玉玲,女,1962年6月14日生,满族,小孤山镇政府干部,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国诉被执行人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