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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崇信与习悦兆无权所有权相关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信,习悦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420-1号申请执行人刘崇信,男。被执行人习悦兆,男.申请执行人刘崇信申请执行习悦兆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陕民提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习悦兆支付案件款135808.14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720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迄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习悦兆名下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