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义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59号罪犯王义明,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了(2007)齐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义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了(2007)黑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齐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2008年1月3日入监服刑。2010年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义明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管恶性大小和判决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