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开锦与石建清、石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锦,石建清,石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民初1343号原告杨开锦,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牟锦莉、赵敏,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邛崃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被告石建清,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石海龙,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锦与被告石建清、石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