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诉贾某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09号原告:程某某。原告:贾某某。原告:贾某甲。原告:贾某乙。被告:贾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诉被告贾某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免交受理费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