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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诉贾某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09号原告:程某某。原告:贾某某。原告:贾某甲。原告:贾某乙。被告:贾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诉被告贾某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免交受理费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