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薛洪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行初10号起诉人:薛洪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收到起诉人薛洪斌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薛洪斌诉称,为加强绿色通道和经济林建设,被告楼王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0日将楼王镇新洋村所属土地129.91亩和楼王镇姚顾村所属土地19.4亩共计149.31亩出租给原告作造林绿化使用。4月9日下午,原告经济林苗圃栽植所在地新洋村的书记刘俊通知说这块地被盐都区人民政府征用了,要求原告停止栽植并拿出费用帐单报给楼王镇政府。4月10日,原告停止栽植并结算栽植费用。4月11日,原告将帐单交给刘俊上报楼王镇政府。时至今日,被告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征用土地而滥用行政权力阻止村民干活,使得原告经济林苗圃不能进行正常的苗木栽植、维护,导致已栽植的苗木大面积非正常死亡,存活的苗木得不到及时的维护而无法正常生长,经济损失惨重。据此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违法而使得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查明事实,判令被告征用原告所承包土地程序违法并停止侵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薛洪斌提起的行政诉讼,薛洪斌所诉的149.31亩已于2015年11月8日通过协议书由新洋村委会、姚顾村委会收回,因此该地快的土地是否被征收,与薛洪斌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薛洪斌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薛洪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