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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先梅、彭理秋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先梅,彭理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刘亚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立新,男,汉族,安化县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分局局长,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先梅,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高明乡。被执行人彭理秋,,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高明乡。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3年)第200206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高先梅、彭理秋征收社会抚养费18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化县征决字(2013)第200206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征收内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