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亚大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43号罪犯亚大。现在广西英山监狱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以(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亚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1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25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亚大的判决。2011年3月22日交付执行,2014年6月27日调入广西英山监狱执行。2013年12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亚大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监狱提出,罪犯亚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广东服刑期间,获得2012年10月、2014年3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奖励分128.1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亚大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监狱提出罪犯亚大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亚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亚大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自本裁定确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34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建规代理审判员 纪 娜代理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