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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秦池与韩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池,韩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字第418-1号原告秦池,男,汉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被告韩腾飞,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池诉被告韩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腾飞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秦池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腾飞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某某名下位于商丘市房屋两套【商丘市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