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行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林聪与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埇行初字第00142号原告:林聪,男,汉族。被告: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埇桥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再超,该局局长。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聪不服被告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埇桥分局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中,原告林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聪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萍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玮涓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