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力元与秦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元,秦学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马力元,个体。被告:秦学艳。原告马力元与被告秦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力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学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力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力元撤回对被告秦学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力元承担。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