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14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