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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孔莉波与烟台欧派厨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莉波,烟台欧派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612号原告孔莉波,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XX言,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欧派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3号海港家饰F-4-11、12号。法定代表人武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鲁宁,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莉波诉被告烟台欧派厨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孔莉波负担。审判员 彭  进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慕惠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