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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潍坊文祥印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文祥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61号原告潍坊文祥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术明,总经理。被告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文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文祥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492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2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成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