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梦思与彭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思,彭五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189号原告陈梦思,女。委托代理人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五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梦思与被告彭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梦思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梦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梦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梦思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