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89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万亚妹,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校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