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371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9日生育长女李某思。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于2013年双方开始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长女李某思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拟用于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拟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以及与孩子的关系。3、盘县民主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拟用于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调查笔录一份、李某某的电话记录一份。原告无异议。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调查笔录一份、李某某的电话记录一份。上述证据原告提供,已经庭审核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9日生育长女李某思。原被告于2013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起诉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调查笔录、李某某的电话记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赵某某起诉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在电话里说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赵某某主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行为,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婚生子女或是非婚生子女均有获取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开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任何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有一定的识别能力,随父随母生活,人民法院应听取并尊重他们本人的意见。原被告所生孩子李某思现跟原告在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抚养孩子李某思的诉请,应予准许。在庭过程中,原告主张对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原告表示另行解决,对原告的主张,应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长女李某思,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秦中良人民陪审员 孙泽高人民陪审员 张怀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朝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