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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王龙、周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王龙,周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龙。被告周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王龙、周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杰已预交),由原告刘杰承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