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王龙、周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王龙,周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龙。被告周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王龙、周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杰已预交),由原告刘杰承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