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小允与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允,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94号原告:王小允。被告: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174号。法定代表人:李嘉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允诉被告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1527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用原告王小允个人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斗母宫东巷23-1号,建筑面积74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王小允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斗母宫东巷23-1号,建筑面积74平方米的房屋产籍(卷号:2-8-5079);二、冻结被告沈阳盾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27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