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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万汉闽与陈桂成、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汉闽,陈桂成,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万汉闽,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桂成,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万汉闽与被执行人陈桂成、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万汉闽于2015年7月2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桂成、陈秀英支付案件款人民币8703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桂成、陈秀英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陈桂成、陈秀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桂成退休工资,此外被执行人陈桂成、陈秀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筱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