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6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丁磊与王树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磊,王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42-2号原告丁磊。被告王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磊与被告王树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树彬银行账户存款24×××00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李建华自愿以名下冀F×××××奔驰车一辆,刘晓舟、张思雨自愿以名下共同共有位于保定市瑞兴路69号秀兰尚城小区19-2-1303号房产(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赵杰、赵艳艳自愿以名下共同共有位于保定市阳光北大街850号1-1202A房产(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建华名下冀F×××××奔驰车一辆,刘晓舟、张思雨名下共同共有位于保定市瑞兴路69号秀兰尚城小区19-2-1303号房产(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一套,赵杰、赵艳艳名下共同共有位于保定市阳光北大街850号1-1202A房产(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