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法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与驻马店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李青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驻马店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李青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放路支行。代表人岳邦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青花,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驻法执字第1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8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青花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爱克首府B号楼1层105、2层205、3层305号,房产证号为驻房权证字第2013119**号,证载建筑面积979.49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同日竞买人驻马店市桥兴商贸有限公司以231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爱克首府B号楼1层105、2层205、3层305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驻马店市桥兴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驻马店市桥兴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