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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七台河昌峰医院与���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台河昌峰医院,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53号申请人:七台河昌峰医院。法定代表人:袁昌峰,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红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1月20日前履行(2015)新红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1,023.16元给付义务。申请人七台河昌峰医院与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七台河昌峰医院案件款31,023.16元,案件执行费365.00元。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53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