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世勇与张永存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勇,张永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赵世勇,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张永存,曾用名罗永存,吴善宏,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申请执行人赵世勇与被执行人张永存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标的24805.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存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正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