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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辉利,干部。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