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淑莉与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莉,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王淑莉。被告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103号(一层11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进峰,董事长。原告王淑莉与被告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淑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淑莉诉称:2009年1月11日,被告以唐山沃泰农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高逸璠)收取原告购买三组奶牛(每二头为一组,每组28000元)的购牛款84000元,同时双方签订了《奶牛委托给购买协议书》;2009年2月19日,被告收回原告缴款收据,双方签订《奶牛入托协议书》。同年9月,被告承认没有按约定买奶牛,并在2009年10月2日征询意见,在《征询意见书》中原告要求被告全部退还购牛款;2011年6月21日,被告收回原告的《奶牛委托购买协议》和《奶牛入托协议书》,双方签订《退款协议》;目前,原告共收到退款63600元,其中2011年6月21日33600元、2012年4月1日30000元,拖欠的20400元被告拒不归还。综上,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利益、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和身体××。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欠款并支付补偿金、违约金共计33286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被告以唐山沃泰农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原告的购牛款84000元,同时双方签订了《奶牛委托给购买协议书》;2009年2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奶牛入托协议书》。2011年6月21日,被告与原告双方签订《退款协议》,《退款协议》第四项约定待全款退清后,甲方(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按银行三年定息存款利率给予乙方(王淑莉)一次性补偿,计息时间自2009年9月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一次付清;《退款协议》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退款,否则甲方按未结欠款额5%给付乙方违约金等;被告于2011年6月21日退还原告33600元、2012年4月1日退还原告30000元,共计退还了63600元。拖欠的20400元被告拒不归还。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委托购牛款收据、《奶牛委托购买协议》、《奶牛入托协议书》、《退款协议》、被告写的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莉与被告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奶牛委托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购牛款,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相应合格奶牛或履行《退款协议》。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奶牛或履行《退款协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购牛款20400元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委托购牛款收据、《奶牛委托购买协议》、《奶牛入托协议书》、《退款协议》、被告写的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损失10366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退款协议》约定待全款退清后,甲方按银行三年定息存款利率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计息时间自2009年9月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一次付清;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退款,否则甲方按未结欠款额5%给付乙方违约金等,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淑莉拖欠购牛款20400元,支付利息损失10366元,支付违约金2520元,各项共计33286元。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唐山沃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李树杰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关注公众号“”